我所主任周明辉代理周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,经过周律师据理力争,为周某争取了最大的利益。
原告陈某与被告成都某甲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,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原告陈某上诉请求:撤销一审判决,依法确认双方具有劳务合同关系,事实理由为法律无严格规定“法定退休年龄”,且双方均未提出终止劳动合同。甲公司答辩: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,适用法律正确,请求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陈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:依法确认陈某、甲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,并判决甲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。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,陈某于2012年9月至2015年1月在甲公司从事相关保洁工作,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,甲公司也未为陈某办理工伤保险,但为陈某等人投保了雇主责任险。2015年1月8日陈某在从事保洁工作时,被一辆小型客车撞伤。后陈某向成都市金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,请求陈某与甲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。仲裁委员会未受理,陈某不服仲裁处理意见,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。一审法院认为陈某已年满56周岁,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范畴,不予支持陈某与甲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。一审判决:陈某与甲公司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,案件受理费用5元,由陈某负担。本案争议焦点为甲公司与陈某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。我所律师答辩称,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,适用法律正确,请求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,法院采纳我所律师意见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规定,判决如下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,由原告陈某负担,本判决为终审判决。